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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德公告 | 加密货币欺诈文件披露中的终极手段

ReedSmith礼德 ReedSmith礼德 2023-08-25

 概述

在打击加密货币欺诈时,信息是关键。


我们在前期的客户简讯“礼德公告 | 香港及新加坡的加密货币诈骗案中的资料披露——您应知道的重点概述”中探讨了香港、新加坡和英国有哪些普通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可以通过法院发出的披露令迫使相关实体披露关键信息。


尽管几十年普通法规定的文件披露一直能协助欺诈调查,但仍受到诸多法律要求和限制的约束。在本简讯中,我们将探讨一个终极手段,即通过《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条规定的披露申请辅助外国诉讼,这一终极手段仅在美国可用


普通法的要求和限制

在讨论有关《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条项下文件披露申请的要求和潜在回报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普通法规定的补救措施所受的限制,而对于第1782条文件披露申请而言,则只受到部分限制。


必要性

在我们的客户简讯中列出的普通法的各种要求,必要性对于银行披露令第三方披露令而言是关键的要求。索赔人需要证明其必须获得某些信息以推进案件,而披露令不可超出绝对必要的范围。


便利平衡

普通法司法辖区的法院必须考虑到披露方的披露负担。虽然普通法法院偏向会协助欺诈受害者,但如果披露的范围过广及负担过重,普通法法院可能会限制披露。
为了驳取法院的批准,受害者通常不得不证明其拥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被命令披露的第三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


准确识别文件

在香港的诉讼中,作为一般原则,除非为了公平处理案件或节省费用,否则法院通常不会作出披露文件的命令。这意味着申请人一般需要准确指明其寻求披露的文件。否则,法院将基于申请人“滥用文件披露”的理由而拒绝发出披露令。
在“不得滥用文件披露”规则下确定所需披露的文件通常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受害者如何能知道加密货币交易所持有关于其客户的哪类文件?这些信息是否在数据库中,而这意味着需要先提取才能查阅?
收到披露令的人完全可以称其并没有法院命令披露的文件类别或类型,因此而无需披露,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起草披露令要有足够的精确性,同时还要尽可能地扩阔范围以确保获得所需信息以免披露令作废,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是一门微妙的艺术。


无书面供词

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大多数普通法司法辖区,只能在审讯中盘问证人(盘问没有审前机制),而不能录取书面供词。然而,试想一下在文件披露过程中能够提出问题并就答案作出跟进会是怎样?但这种超级权力对世界各地的普通法执业者而言只能是幻想。


终极手段 – 第1782条文件披露

第1782条已成为外国诉讼当事人就其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索赔而向位于美国的公司和个人寻求文件披露的首选武器。
一般而言,根据第1782条寻求文件披露的外国诉讼当事人必须在被要求披露的个人或实体所在的地区之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外国诉讼当事人必须满足三个法定要求,而法院则必须考虑四个酌情因素。


法定要求

三个法定要求如下:
  • 被要求披露文件的人或实体在该联邦地区法院所在地区居住或被发现。

  • 文件披露的目的是用于外国或国际裁判处的法律程序。 

  • 申请是由“利益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诉讼人)提出的。


有关法定要求的诉讼大部分集中在文件披露目的方面的要求。
一般而言,法院认为,如果文件披露是基于现有的或“合理预期”将发生的外国程序而申请的,则满足了文件披露的目的要求。
寻求第1782条文件披露的一方必须证明,有特定的客观迹象表明预期将会发生诉讼。仅仅猜测或“有采取法律行动的主观意图”是不够的。


酌情因素

除法定要求外,美国最高法院阐明了法院须考虑的四个酌情因素:
  • 被要求披露方是否是外国法律程序的参与者。

  • 外国法律程序的性质,以及外国法院对美国联邦法院司法援助的接受程度。

  • 文件披露申请是否试图避开外国证据搜集的限制。

  • 文件披露申请是否造成不适当的侵扰性或负担性。


书面供词证供

很重要的一点是,作为第1782条文件披露的一部分,外国诉讼当事人不仅可以获得文件,还可以获得书面供词证供。书面供词是证人在庭外作出的宣誓证供,是美国的正常和标准文件披露程序。
除非另有规定,第1782条下的命令一般会要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披露,该规则允许外国诉讼当事人从被寻求文件披露的人或实体获得书面供词证供。该书面供词程序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文件披露相比,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可获得的信息范围。


 结语

在加密货币欺诈案件中,司法管辖区的选择往往不容易或不明显。在很多案件中,在香港这样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提出加密货币追踪、冻结和追讨诉讼,既可以根据普通法享有补救措施,也可以针对相关个人和实体进行美国式文件披露。第1782条文件披露的效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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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南(Stephen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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