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德公告 | 加密货币欺诈文件披露中的终极手段
概述
在打击加密货币欺诈时,信息是关键。
我们在前期的客户简讯“礼德公告 | 香港及新加坡的加密货币诈骗案中的资料披露——您应知道的重点概述”中探讨了香港、新加坡和英国有哪些普通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可以通过法院发出的披露令迫使相关实体披露关键信息。
尽管几十年普通法规定的文件披露一直能协助欺诈调查,但仍受到诸多法律要求和限制的约束。在本简讯中,我们将探讨一个终极手段,即通过《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条规定的披露申请辅助外国诉讼,这一终极手段仅在美国可用。
普通法的要求和限制
必要性
便利平衡
为了驳取法院的批准,受害者通常不得不证明其拥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被命令披露的第三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
准确识别文件
在“不得滥用文件披露”规则下确定所需披露的文件通常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受害者如何能知道加密货币交易所持有关于其客户的哪类文件?这些信息是否在数据库中,而这意味着需要先提取才能查阅?
收到披露令的人完全可以称其并没有法院命令披露的文件类别或类型,因此而无需披露,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起草披露令要有足够的精确性,同时还要尽可能地扩阔范围以确保获得所需信息以免披露令作废,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这是一门微妙的艺术。
无书面供词
终极手段 – 第1782条文件披露
一般而言,根据第1782条寻求文件披露的外国诉讼当事人必须在被要求披露的个人或实体所在的地区之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外国诉讼当事人必须满足三个法定要求,而法院则必须考虑四个酌情因素。
法定要求
被要求披露文件的人或实体在该联邦地区法院所在地区居住或被发现。
文件披露的目的是用于外国或国际裁判处的法律程序。
申请是由“利益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诉讼人)提出的。
有关法定要求的诉讼大部分集中在文件披露目的方面的要求。
一般而言,法院认为,如果文件披露是基于现有的或“合理预期”将发生的外国程序而申请的,则满足了文件披露的目的要求。
寻求第1782条文件披露的一方必须证明,有特定的客观迹象表明预期将会发生诉讼。仅仅猜测或“有采取法律行动的主观意图”是不够的。
酌情因素
被要求披露方是否是外国法律程序的参与者。
外国法律程序的性质,以及外国法院对美国联邦法院司法援助的接受程度。
文件披露申请是否试图避开外国证据搜集的限制。
文件披露申请是否造成不适当的侵扰性或负担性。
书面供词证供
除非另有规定,第1782条下的命令一般会要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披露,该规则允许外国诉讼当事人从被寻求文件披露的人或实体获得书面供词证供。该书面供词程序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文件披露相比,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可获得的信息范围。
结语
在加密货币欺诈案件中,司法管辖区的选择往往不容易或不明显。在很多案件中,在香港这样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提出加密货币追踪、冻结和追讨诉讼,既可以根据普通法享有补救措施,也可以针对相关个人和实体进行美国式文件披露。第1782条文件披露的效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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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南(Stephen Chan)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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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chan@reedsmith.com
梁雅媛(Fiona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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